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通用技術條件檢驗規則
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通用技術條件,檢驗規則要求,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檢驗規則分為:型式檢驗、出廠檢驗以及常規檢驗?;ジ衅骶C合特性測試儀型式檢驗的要求,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試驗:
—新產品定型鑒定前;
—產品轉廠生產定型鑒定前;
—正式生產時,定期或累計一定產量后(周期和數量由企業標準規定);
—正式投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產品停產 1 年以上又重新恢復生產時;
—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合同規定時。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定,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三臺作為樣品。
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樣品經過型式檢驗,未發現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現有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判定該測試儀本次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本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測試儀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 5.3~5.9 規定要求的任一條時,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檢驗中測試儀樣品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的項目的檢驗結果沒有影響,可以繼續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出廠檢驗,每件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均需進行出廠檢驗。
常規檢驗,使用中的互感器綜合特性測試儀應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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