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試驗裝置直流高壓發生器通用技術條件
《高壓試驗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第1 部分:直流高壓發生器,DL/T 848 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的生產、檢測,使用和維修。直流高壓發生器技術要求:
直流高壓發生器環境工作條件:
a)環境溫度:0℃~40℃;
b)相對濕度:≤85%(25℃);
c)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d)電源電壓:單相220V±22V 或三相380V±38V,且電源電壓的波動應相對穩定;
e)電源頻率:50Hz±0.5Hz;
如工作環境條件超出上述規定,應經供需雙方商定,進行特殊設計制造。
外觀,直流高壓發生器外觀應整潔完好,無劃痕損傷,各種標志清晰準確。各種調節旋鈕、按鍵靈活可靠,高壓倍壓部分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自動保護裝置,直流高壓發生器應具各過電壓和過電流自動保護裝置,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自動保護裝置應使直流高壓發生器自動關機。自動保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抗干擾能力,直流高壓發生器正常工作時,自動保護裝置不應誤動作。保護整定值調節裝置應采用不易誤碰結構,以避免直流高壓發生器在正常工作時整定值被誤改變。
高壓側電流測量裝置,直流高壓發生器的高壓端電流測量裝置應具有抗電磁干擾影響的措施和能力。高壓端電流測量裝置自身應具有保護功能,且測量不確定度應不大于0.5%。
電壓測量裝置,直流高壓發生器應具有高壓測量裝置,其測量不確定度應不大于3%。高壓測量裝置的高壓電阻在額定電壓時,其工作電流應不小于200μA。
輸出高壓連續可調性和零位閉鎖,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應能從零開始升壓,連續乎滑可調。輸出電壓的調
節細度應優于額定電壓值的1%。直流高壓發生器的輸出電壓調整旋鈕應有零位閉鎖裝置,以防止調整旋鈕不在零位時突然給試品加上高電壓。
耐受電壓試驗,直流高壓發生器應能耐受1.1 倍額定輸出電壓1min,直流高壓發生器應無明顯閃絡和擊穿現象。
額定輸出功率,應按4.2 條額定值設計產品的額定輸出功率。產品的最大輸出功率應不小于額定輸出功率。
連續工作時間,裝置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流條件下,允許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少于3min。裝置型式試驗時應在允許工作的最高環境溫度及最大相對濕度下,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電流時連續工作60min。
放電試驗,直流高壓發生器必須經受5 次額定輸出電壓下帶模擬電容負載時的放電試驗,試驗后直流高壓發生器所有功能和性能正常。
接地,直流高壓發生器控制箱及高壓變壓器金屬外殼均應有明顯的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及接地線的安排,必須滿足設備安全與人身安全的要求。有關接地的要求,制造廠應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輸出電壓的紋波、短時穩定性和電壓調整率:
輸出電壓的紋波,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電壓的紋波因數應小于1%。
電壓調整率,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入電源電壓變化l0%時,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高壓波動的最大值應不大于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
短時穩定度,直流高壓發生器在開機5min 內,輸出電壓的漂移值應不大于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
直流高壓極性,直流高壓發生器輸出的直流高壓一般為負極性。如用戶要求為正極性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處理。
直流高壓限流電阻,限流電阻值應保證在額定電流輸出時,試品上的直流電壓值不小于直流高壓發生器額定電壓值。限流電阻應保證在試品放電時,直流高壓發生器不發生損壞。試品對地放電時限流電阻不應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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