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氣預防性試驗規程標準要求
1、預防性試驗時,如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不同,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試驗電壓:
a)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以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b)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作為代用設備時,應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c)為滿足高海拔地區的要求而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設備時,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交接試驗時,耐壓試驗電壓值以額定電壓的倍數計算,發電機和電動機應按銘牌額定電壓計算,電纜可按電纜額定電壓計算。
2、在進行與溫度和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如測量直流電阻、絕緣電阻、tg6、泄漏電流等)時,應同時測量被試品的溫度和周圍空氣的溫度和濕度。
進行絕緣試驗時,被試品溫度不應低于+5℃,戶外試驗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且空氣相對濕度一般不高于80%。
本規程中使用常溫為10~40℃;運行溫度為75℃。
3、在進行直流高壓試驗時,應采用負極性接線。
4、新安裝投運的110千伏及以上設備(包括主變套管)三年內電氣試驗應每年一次,各項指標均合格后,轉入正常周期。新安裝投運的35千伏主變壓器、消弧線圈、互感器、耦合電容器一年后應做電氣試驗一次,各項指標均合格后,轉入正常周期。
5、如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變動,執行本規程時應作相應調整。
6、如經實用考核證明利用帶電測量和在線監測技術能達到停電試驗的效果,經批準可以不做停電試驗或適當延長周期。
7、本規程未作規定的其它電力設備交接、預防性試驗的項目、周期和要求,按制造廠的要求執行,制造廠未作要求的自行規定。
8、執行本規程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預試執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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