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感器交接試驗項目的試驗標準規定要求
互感器交流耐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出廠試驗電壓的80%進行;2、電磁式電壓互感器(包括電容式電壓互感器的電磁單元)在遇到鐵心磁密較高的情況下,宜按下列規定進行感應耐壓試驗:
1)感應耐壓試驗電壓應為出廠試驗電壓的80%。
2)試驗電源頻率和試驗電壓時間參照7.01條第4款規定執行。
3)感應耐壓試驗前后,應各進行一次額定電壓時的空載電流測量,兩次測得值相比不應有明顯差別;
4)電壓等級66KV及以上的油漫式互感器,感應耐壓試驗前后,應各進行一次絕緣油的色譜分析,兩次測得值相比不應有明顯差別;
5)感應耐壓試驗時,應在高壓端測量電壓值;
6)對電容式電壓互感器的中間電壓變壓器進行感應耐壓試驗時,應將分壓電容拆開。由于產品結構原因現場無條件拆開時,可不進行感應耐壓試驗。
3、電壓等級220kV以上的SF6氣體絕緣互感器(特別是電壓等級為500kV的互感器)宜在安裝完畢的情況下進行交流耐壓試驗:
4、二次繞組之間及其對外殼的工頻耐壓試驗電壓標準應為2kV;
5、電壓等級110kV及以上的電流互感器末屏及電壓互感器接地端(N)對地的工頻耐壓試驗電壓標準,應為3kV。
繞組直流電阻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壓互感器:一次繞組直流電阻測量值,與換算到同一溫度下的出廠值比較,相差不宜大于10%。二次繞組直流電阻測量值,與換算到同一溫度下的出廠值比較,相差不宜大于15%。
2、電流互感器:同型號、同規格、同批次電流互感器一、二次繞組的直流電阻和平均值的差異不宜大于 10% 。當有懷疑,應提高施加的測量電流,測量電流(直流值)一般不宜超過額定電流(方均根值)的50%。
檢查互感器的接線組別和極性,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應與銘牌和標志相符。
互感器誤差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關口計量的互感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和組合互感器)必須進行誤差測量,且進行誤差檢測的機構(實驗室)必須是國家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2、用于非關口計量,電壓等級35kV及以上的互感器,宜進行誤差測量;
3、用于非關口計量,電壓等級35kV以下的互感器,檢查互感器變比,應與制造廠銘牌值相符,對多抽頭的互感器,可只檢查使用分接頭的變比。
4、非計量用繞組應進行變比檢查。
當繼電保護對電流互感器的勵磁特性有要求時,應進行勵磁特性曲線試驗。當電流互感器為多抽頭時,可在使用抽頭或最大抽頭測量。測量后核對是否符合產品要求,核對方法見規定附錄E。
電磁式電壓互感器的勵磁曲線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勵磁曲線測量的儀表為方均根值表,若發生測量結果與出廠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報告有較大出入 (>30% ) 時,應核對使用的儀表種類是否正確;
2、一般情況下,勵磁曲線測量點為額定電壓的 20%、50%、80% 、100%和120% 。對于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壓互感器 (N 端接地),電壓等級 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壓互感器最高測量點為190%;電壓等級66kV及以上的電壓互感器最高測量點為150%;
3、對于額定電壓測量點(100%),勵磁電流不宜大于其出廠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報告的測量值的30%,同批同型號、同規格電壓互感器此點的勵磁電流不宜相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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