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電壓試驗技術規程對試驗電壓的一般要求
對試驗電壓的要求
1、電壓波形
除非有關技術委員會另有規定,試品上的試驗電壓應是紋波因數不大于 3%的直流電壓。注:紋波幅值的增加直接與阻性電流的增加有關。有嚴重流注放電的絕緣試驗會導致很大的紋波,和/或電壓跌落。濕試驗和污穢試驗要求電源能提供足夠人的阻性電流,參見GB/T 22707。
2、容差
如果試驗持續時間不超過60s,在整個試驗過程中試驗電測量值應保持在規定電壓值的士1%以內;當試驗持續時間超過 60s 時,在整個試驗過程中試驗電壓測量值則應保持在規定電壓值的3%以內。
注:必須強調,容差為試驗電壓規定值與試驗電測量值之間允許的差值。它與測量不確定度不同電源的額定輸出電流應使試品電容在適當短的時間內充電。但當試品電容很大時,也允許長達幾分鐘的充電時間。當進行濕試驗或污穢試驗時,電源(包括儲能電容)還應能提供試品的瞬時放電電流且其電壓降應小于10%。
試驗電壓的產生
試驗電壓一般用變壓器整流回路產生。對試驗電源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試品的類型和試驗條件。這些要求主要由電源所提供的試驗電流的數值和特性確定。試驗電流的主要組成部分。
試驗電壓的測量
算術平均值、紋波因數和試驗電壓的瞬時壓降應使用滿足 GB/T16927.2 規定的認可測量系統測量。
在測量紋波、瞬態電壓或電壓穩定性時,測量裝置的響應特性應符合要求。
試驗程序
1、耐受電壓試驗
對試品施加電壓時應從足夠低的數值開始,以防止瞬變過程引起的過電壓的影響;然后應緩慢地升高電壓,以便能在儀表上準確讀數,但也不應太慢,以免試品在接近試驗電壓U 時耐壓的時間過長。如果當電壓高于 75%U時以 2%U/s 的速率上升,通常能滿足上述要求。將試驗電壓值保持規定的時間后,通過適當的電阻使同路電容(包括試品電容)放電來降低電壓。
耐受電壓的持續時間應由有關技術委員會根據試品的電阻和電容決定的達到穩態電壓分布的時間來確定。若有關技術委員會沒有規定,則耐受電壓試驗持續時間為60s。
電壓的極性或每種極性電壓的施加次序,以及任何不同于上述規定的要求應由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
如果試品上沒有破壞性放電發生,則滿足耐受試驗要求。
2、破壞性放電電壓試驗
在試品上施加電壓并連續升壓(同耐受電壓試驗)直至試品上發生破壞性放電。應記錄破壞性放申發生瞬間的最后電壓值。該試驗應重復n次,以得到一組n個電測量值。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升壓速度、施加電壓次數和評估試驗結果的方法。
3、確保破壞性放電電壓試驗
在試品上施加電壓并連續升壓(同耐受電壓試驗)直至試品上發生破壞性放電。應記錄破壞性放電發生瞬間前的最后電壓值。該試驗需重復n次,以得到一組n個電壓測量值。如果在該組電壓中沒有一個電壓高于確保破壞性放電電壓,則認為滿足試驗要求有關技術委員會應規定施加電壓的次數和升壓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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