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局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參考實施細則
試驗結果應與該設備歷次試驗結果相比較,與同類設備試驗結果相比較,參照相關的試驗結果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進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斷。
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試驗項目、周期或要求時,對主要設備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對其它設備可由本單位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執行。
110kV以下的電力設備,應按本規程進行耐壓試驗(有特殊規定者除外)。110kV及以上的電力設備在必要時應進行耐壓試驗。
50Hz交流耐壓試驗,加至試驗電壓后的持續時間,凡無特殊說明者,均為 1mn;其它耐壓試驗的試驗電壓施加時間在有關設備的試驗要求中規定。非標準電壓等級的電力設備的交流耐壓試驗值,可根據本規程規定的相鄰電壓等級按插入法計算。充油電力設備在注油后應有足夠的靜置時間才可進行耐壓試驗。靜置時間如無制造廠規定,則應依據設備的額定電壓滿足以下要求:220 kV > 48h
110kV及以下>24h
進行耐壓試驗時,應盡量將連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不在此4.4限),但同一試驗電壓的設備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已有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干不同試驗電壓的電力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此時,試驗電壓應采用所連接設備中的最低試驗電壓。
當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不同時,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試驗電壓:
a)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以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b)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作為代用設備時,應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c)為滿足高海拔地區的要求而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設備時,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在進行與溫度和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如測量直流電阻、絕緣電阻、tg6、泄漏電流等)時,應同時測量被試品的溫度和周圍空氣的溫度和濕度。
進行絕緣試驗時,被試品溫度不應低于+5C,戶外試驗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且空氣相對濕度一般不高于80%。
在進行直流高壓試驗時,應采用負極性接線。如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變動,執行本細則時應作相應調整。對本細則未明確規定的 XX48電力局范圍內不常見電力設備,其試驗項目、周期、要求參照DL/T 596-1996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進行。
各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縮短試驗周期,但不得擅自延長試驗周期。
如經實用考核證明利用帶電測量和在線監測技術能達到停電試驗的效果,經批準可以不做停電試驗或適當延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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