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頻高壓發生器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
《電力設備專用測試儀器通用技術條件》第4 部分:超低頻高壓發生器,DL/T 849的本部分規定了超低頻高壓發生器(簡稱發生器)的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對電容性被試品(如電力電纜、大型發電機定子等)進行超低頻交流高壓試驗以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試驗。
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技術要求,使用條件
a)環境溫度:-5℃~+40℃;
b)相對濕度:不大于 8%;
c)海拔高度:不超過 1000m;
d)電源電壓:交流單相 220(1±10%)V 或三相 380(1±10%)V;
e)電源頻率:50(1±5%)Hz,
超低頻高壓發生器外觀要求,外殼防腐涂層及電鍍完整、無脫落;絕緣體表面平整光滑、無裂紋,無放電燒傷;各調節旋鈕、插塞孔、儀表、插接件、接地端子等處均應有明顯的標志;銘牌的標示應符合有關標準。
安全絕緣性能,絕緣電阻,輸入電源接線柱與發生器的任何可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5MΩ。
絕緣強度,輸入電源接線柱與發生器的任何可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能夠耐受2.0kV工頻電壓1min。發生器應能夠承受自身產生的1.1 倍額定輸出電10min,無明顯放電現象。
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指示標識,發生器必須具有輸出電壓(幅值及極性)指示器和輸出電流指示器及相應的設定裝置,金屬機箱應配有接地端子和明顯標識。
輸出電壓和波形,超低頻高壓發生器輸出峰值電壓應在額定電壓范圍內可調,輸出電壓和波形應滿足如下要求:
a)輸出電壓峰值不穩定度小于1%;
b)輸出電壓頻率不穩定度小于3%;
c)輸出正弦電壓的波形畸變率小于5%;
d)輸出余弦方波電壓的極性轉換時間不大于10ms;
e)輸出電壓的正/負半周周期的絕對誤差小于0.5s,正/負半波峰值偏差小于5%。
測量不確定度,輸出峰值電壓的測量回路的測量不確定度應小于 3%。
超低頻高壓發生器連續正常工作時間,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發生器高壓輸出端接至額定電容量的被試品,額定輸出電壓時的連續正常工作時間應大于120min。連續正常工作時的噪聲不大于65dB。
超低頻高壓發生器保護與控制裝置,保護裝置,發生器應具各過電壓、過電流和零位啟動閉鎖等自動保護裝置,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自動保護裝置應自動關閉高壓輸出。
控制裝置,發生器輸入電源必須經開關接入,電源分閘狀態與合閘狀態必須有明顯指示。發生器高壓輸出應通過開關的方式控制,高壓工作狀態與非工作狀態必須有明顯指示。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發生器高壓輸出端接至額定電容量的負載試品(如電力電容器),在負載試品擊穿時,無損壞。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應具備自動接地放電裝置,在額定電容量及額定輸出電壓下試品上的殘余電荷應在 5s 內自動泄放完畢。
抗振性,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應能耐受GB/T 6587.4中所規定的振動試驗。
其他特殊要求,超出上述規定的其他特殊要求,可由供需雙方商定,進行特殊設計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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