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所轄的500k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設備。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及其它特殊條件下使用的電力設備可參照執行。進口設備以該設備的產品標準為基礎,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試驗標準,是電力設備技術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電力設備全過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設備的維護檢修工作中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積極地對設備進行維護,使其能長期安全、經濟運行。
設備進行試驗時,試驗結果應與該設備歷次試驗結果相比較,與同類設備或不同相別的試驗結果相比較,參照相關的試驗結果,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后作出正確結論。
遇到特殊情況(例如發現某類設備的同一類故障和缺陷突出),需要改變設備的試驗周期、增刪試驗項目、降低試驗標準時,由各運行單位負責生產的總工批準執行,220kV及以上電氣設備應報相應的主管生產部門(省公司、超高壓公司)備案。對老舊設備根據設備狀態可適當縮短試驗周期。
在試驗周期的安排上應將同間隔設備調整為相同試驗周期,需停電取油樣或氣樣的化學試驗周期調整到與電氣試驗周期相同。發電廠電氣設備試驗周期應結合設備大、小修進行。
進行耐壓試驗時,應盡量將連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開來單獨試驗(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不在此限)。同一試驗電壓的設備可連在一起進行試驗。已有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干不同試驗電壓的電力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此時,試驗電壓應采用所連設備中的最低試驗電壓。
當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電壓不同時,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試驗電壓:
a)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以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b)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作為代用時,應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c)為滿足高海拔地區的要求而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設備時,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在進行與溫度和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如測量直流電阻、絕緣電阻、tan 8、泄漏電流等)時,應同時測量被試品的溫度和周圍空氣的溫度和濕度。
進行絕緣試驗時,被試品溫度不應低于+5C,戶外試驗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且空氣相對濕度一般不高于80%。
110KV及以上設備經交接試驗后超過6個月未投入運行,或運行中設備停運超過6個月的,在投運前應進行絕緣項目試驗,如測量絕緣電阻、tan6、絕緣油的水分和擊穿電壓、絕緣氣體濕度等。35KV 及以下設備按1年執行。
有條件進行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的設備應積極開展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當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發現問題時應進行停電試驗進一步核實。如經實用證明利用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技術能達到停電試驗的效果,可以延長停電試驗周期或不做停電試驗,同時報省一級公司備案。
應加強電力設備紅外測溫工作,具體要求按DL/T664一1999《帶電設備紅外診斷技術應用導則》執行。
如不拆引線不影響對試驗結果的相對判斷時,宜采用不拆引線試驗的方法進行。
本標準未包含的電力設備的試驗項目,按制造廠規定進行。
各省公司可根據本標準,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對試驗周期、試驗項目等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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