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核對性放電試驗的檢查及注意事項
蓄電池放電前的檢查工作
檢查并確認蓄電池組處于浮充運行狀態,
查看開關電源監控模塊有關蓄電池運行數據,并做好相關記錄。蓄電池組總電壓應在 52V~54V之間。
檢查蓄電池連接處有無松動、腐蝕現象。松動處用扳手擰緊,腐蝕處除出腐蝕物后抹上凡士林。
檢查蓄電池殼體有無滲漏和變形。對有滲漏和變形電池應及時記錄并向通信高級專責或系統部主任匯報等待處理意見。
檢查蓄電池極柱、安全閥周圍是否有酸霧酸液逸出。對有酸霧酸液逸出的電池應及時記錄并向通信高級專責或系統部主任匯報等待處理意見。
測量并記錄蓄電池房的溫度和濕度。
將蓄電池房門打開。
對只有一套開關電源的系統,必須檢査確認開關電源及另一組蓄電池(對雙蓄電池組配置系統)運行正常。
對配置兩套及以上開關電源的系統,必須檢查確認每套開關電源及其他蓄電池組運行正常。
核對性放電試驗注意事項
蓄電池容量計算
根據放電得到的試驗數據,將放電電流乘以放電時間即得到實際放電容量。即:實
際放電容量C放=放電電流I*放電時間t
實際放電容量C放占額定容量C額的百分比=(C放/C額)*100%
如果蓄電池放電時環境溫度不是25℃,則需要通過以下公式來換算得到蓄電池在 25℃環境溫度狀態下的放電容量。
C1=C2/1+k(T- 25℃)
C1-環境溫度是25℃時蓄電池容量
C2-環境溫度不是25℃時蓄電池測量到的容量
T-放電時的環境溫度
k-溫度系數(10h放電率時,K=℃)
將放電試驗所得數據與廠家提供的標準數據及歷史測試數據進行比對,是判斷蓄電池運行狀態的重要依據。
新蓄電池組10h率放電第1次核對性放電容量應滿足0.95C10,在第3次核對性放電之前放電容量應達到C10。
如果舊蓄電池組經過2~3次放電一充電的激活處理后,仍然達不到額定容量的 80%,應更換該組蓄電池。
蓄電池放電狀態下,蓄電池組各單體電壓之差不得大于。在進入浮充狀態 24小時后,蓄電池組名單體電壓之差不得大于。
新蓄電池在投運6個月之后,應測試一次內阻,測試數據將作為該組電池運行期間的內阻基準讀數。
為了確保測試結果的精確和一致性,測量內阻時應使用同一種測試設備。由于內阻讀數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測試點和測試時測試電纜的相對位置,因此,每次測試時要保持測試條件的前后一致。
蓄電池核對性放電試驗周期:
新電池組應做全容量核對性放電試驗;以后每隔2~3年做1次核對性試驗;運行6年后每年做1次核對性試驗。
如果只有1組蓄電池時,不能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只能用10恒電流放電至額定容量的50%。在放電過程中,蓄電池組端電壓不能低于N*2V。放電后應立即按恒流充電(電流)--限壓均充--浮充的程序進行充電;如果有2組蓄電池時,可先對其中1組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當第1組電池試驗結束并完全充電后,方可對第2組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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