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之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
節選第三部分內容如下:
3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
3.1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兩票”制度標準化,管理規范化。
3.2嚴格執行調度指令。當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并禁止單人滯留在操作現場,待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再行許可后,方可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3.3應制定和完善防誤裝置的運行規程及檢修規程,加強防誤閉鎖裝置的運行、維護管理,確保防誤閉鎖裝置正常運行。
3.4建立完善的解鎖工具(鑰匙)使用和管理制度。防誤閉鎖裝置不能隨意退出運行,停用防誤閉鎖裝置時應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行政副職或總工程師批準;短時間退出防誤閉鎖裝置應經變電站站長、操作或運維隊長、發電廠當班值長批準,并實行雙重監護后實施,并應按程序盡快投入運行。
3.5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時,遠方、就地操作均應具備防止誤操作閉鎖功能。
3.6斷路器或隔離開關電氣閉鎖回路不應設重動繼電器類元器件,應直接用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輔助觸點;操作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時,應確保待操作斷路器或隔離開關位置正確,并以現場實際狀態為準。
3.7對已投產尚未裝設防誤閉鎖裝置的發、變電設備,要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必須盡快裝設防誤閉鎖裝置。
3.8新、擴建的發、變電工程或主設備經技術改造后,防誤閉鎖裝置應與主設備同時投運。
3.9同一集控站范圍內應選用同一類型的微機防誤系統,以保證集控主站和受控子站之間的“五防”信息能夠互聯互通、“五防”功能相互配合。
3.10微機防誤閉鎖裝置電源應與繼電保護及控制回路電源獨立。微機防誤裝置主機應由不間斷電源供電。
3.11成套高壓開關柜、成套六氟化硫(SF6)組合電器(GIS/PASS/HGIS)五防功能應齊全、性能良好,并與線路側接地開關實行連鎖。
3.12應配備充足的經國家認證認可的質檢機構檢測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為防止誤登室外帶電設備,宜采用全封閉(包括網狀等)的檢修臨時圍欄。
3.13強化崗位培訓,使運維檢修人員、調控監控人員等熟練掌握防誤裝置及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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